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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通知

    信息发布者:张志海
    2017-12-20 18:50:15   转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5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108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转发〈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00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各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评价内容与指标


    按照四川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价内容分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指标的分值和评价标准将根据年度任务和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工作评价:着重对工作机制、责任落实、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设置6项细化评价指标。


    任务评价:围绕改革实施范围及夯实改革基础、水价形成机制和奖补机制等改革重点任务进行评价,共设置14项细化评价指标。


    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三、评价方法与程序


    (一)评价方法。评价工作采取县级自查自评与市级复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价程序。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1.县级自评。各县(市、区)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于当年12月5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四部门”)


    2.初步评议。四部门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


    3.抽查评价。四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实地评价。


    4.综合评定。四部门对初评结果和抽查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打分并确定等级。


    5.发文公布。评价结果由四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三)评价等次确定。本评价采用标准分制,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60)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评价结果应用


    本评价结果逐步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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