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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拆迁中几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信息发布者:张志海
    2019-01-02 19:07:27   转载


    2019年

    2019年的钟声已经敲响,新的一年,不少农民朋友将要或者仍然要面临拆迁问题。征收拆迁,涉及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理应合法进行。但实践中,拆迁方违法拆迁的现象实在不少。知道拆迁方常见的违法行为,大家心中就能有一杆秤来衡量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受到侵害。今天,京平律师就介绍农村拆迁中几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擦亮眼!


    01

    没有征地批文,拆迁行为违法!



    集体土地的征收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经过有权主体的审批,形成的书面文件就是咱们常说的“征地批文”。因此,有没有征地批文,是判断征地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实践中,“以租代征”、“未批先占”等没有征地批文的形式都是违法的。


    那么,有了征地批文是不是征地行为就一定合法呢?当然不是!首先,征地批文的有效期只有两年,如果征地批文作出后的2年内一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其次,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但是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其征收审批权限只属于国务院。因此,对于土地征收维权案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查实所征地块是否包含基本农田,如果涉及到基本农田,省级人民政府就无权对基本农田进行征收。



    02

    越权认定违建,以“拆违”代“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常常会涉及到违法建筑的认定、拆除问题。此时,农民朋友要记住这样两句话:法无授权即禁止”、“无证房屋不等于违建”。


    首先,对于违建的认定,《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不同规划区域内的执法主体。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级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相关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然后作出是否是违建的认定。实践中,街道办跑去乡村规划区执法,或是乡政府管到城市规划区,都是违法的!


    其次,无证房屋不等于违建,不是一律拿不到补偿!关于无证房屋的补偿问题,大家可以参考《无证房都没有补偿?千万别再被骗了!》。实践中,常常出现拆迁方为加快拆迁进度,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大家一定要保持警惕。


    最后,对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需经催告,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法律程序的,方可依法强制拆除。如果期限尚未届满,拆迁方即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屋,就是违法的!



    03

    房屋说拆就拆,哪有那么容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其强制实施权,对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其自行拆除了被拆迁农户的房屋,是违法的!



    04

    非法截留补偿,实在太荒唐!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截留的就是土地补偿费。村集体可以预留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比例多少,不是村委会单方就能决定的,需要符合当地规定。而对于青苗的补偿费用,市、县级政府要监督、保证青苗补偿费被直接支付给所有者,如果推脱说已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出了问题直接找村委会等,都是违法的!



    拆迁中,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存在很多情形,难以为大家一一列举。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保持警惕,提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祝愿大家新年都有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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